Article 1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禁止捕杀鱼类、虾蟹类、贝类等的苗种、幼体和繁殖期的亲体。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