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转让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的,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