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公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建设项目未组织公示、专家论证或者未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