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编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