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历史建筑。禁止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可以进行恢复性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性建设应当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积、原建筑体量、原建筑外观进行规划与设计。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