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

(二)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回的保证金本息未予退回,或者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灾害预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