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除地震灾害预报外,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市(行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灾害预报由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

各类地质灾害预报均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