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水源地保护规划,做好水源保护和卫生防护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热水资源利用后应当进行达标排放或者采取达标回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