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信息共享平台;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气候资源监测的,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