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项目,规划编制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应当由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具有相应论证能力的组织或者机构出具。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