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供水压力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0.1兆帕。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