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Chapter 3 道路通行管理Article 44Repealed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通行的,任何车辆不得在超车道停放,以确保救援、勘查、清障等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开启隔离设施、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可以在对行行车道行驶。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