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排水户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二)排水户排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
(三)排水户不按照规定提供排水资料的;
(四)动迁城市排水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者未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的;
(五)地下管线穿越城市排水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者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排水户或者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的;
(七)占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