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在市政工程设施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桥涵架设管线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破路抢修地下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