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