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

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不得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