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水和废水。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