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指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