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保护区内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许可,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水环境影响论证;
(二)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
(三)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和区域调水方案,统一调度沿江水闸的引排运行;
(四)依法查处擅自圈围水域、改变堤坝功能、利用滩地等水事违法行为;
(五)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和二千五百米范围设置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和巡查;
(六)制定供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七)定期向保委会报告饮用水取水水质情况,提供保护区水域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并抄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