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已受理设立申请,未按法定期限予以答复的;

(三)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侵犯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