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没有退还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受教育者退费或者不按规定退费的;

(三)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

(四)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