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票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