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对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发给学历证书。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应当发给学位证书。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对完成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发给非学历证书。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受教育者,经培训合格的,发给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