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停车场地和流动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驾驶人员,其中经营管理、技术和安全管理等岗位至少各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良好的资信和财务状况;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