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在过渡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过渡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委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委会批准。

经批准进入过渡区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内进行,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采集标本。各项活动均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管理和监督,并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管委会存档。

过渡区内的火山遗迹保护,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