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在跨区(市)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其他区域建设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由市或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