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Chapter 4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Article 28In force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体系。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科学研究,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