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河道和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查:

(一)在跨区(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在其他河道和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法规对在河道和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