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避震、逃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建立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