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并上报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需求及力量配置方案;

(二)迅速调动本辖区内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

(三)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和被困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四)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五)及时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

(六)组织对损坏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

(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住所,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助物品和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八)迅速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开展卫生防疫;

(九)对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紧急物资抢运提供专门的保障;

(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一)及时发布地震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