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经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

(三)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其他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有效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