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