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卫生责任制,保证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通风、照明等卫生环境和提供的用具、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