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不遵守农业机械生产备案程序,擅自降低生产标准的;
(二)不依据农业机械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擅自发放推广鉴定证的;
(三)擅自推广没有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的;
(四)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的;
(六)违法扣留农业机械、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七)使用或者损坏依法扣留的农业机械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