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点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不得修建旅馆、饭店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设立界标,明确具体界区。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 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排放超标准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开荒、取土、挖砂、采石、开矿、围垦、填塘和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三)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污、刻划; (四)砍伐古树名木; (五)乱扔垃圾;攀折树、竹、花、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 (六)设置和张贴商业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