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依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乡镇企业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决定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乡镇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预其生产经营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任用。 第九条 乡镇企业对各种非法侵占、占有或无偿使用企业合法财产,违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违法改变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有权依法寻求保护。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乡镇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摊派、收费、罚款、集资及勒卡、索要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依法纳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遵守市场秩序,维护企业信誉。 乡镇企业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及时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