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企业的资产重组、市场融资、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结构调整、产权制度改革、教育培训、企业减负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方向,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二十五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企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