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在审批或者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确需变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河道整治项目一并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查、实施和验收。所需经费,占用岸段由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占用岸段非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合理分担。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等设施,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港航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