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除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并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外,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严禁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