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