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军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红军文物的修缮保养、科学研究、安全保护、陈列展示、推广宣传和红军文物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宗教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军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