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损坏红军文物的;

(二)损坏红军文物保护设施的;

(三)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识和保护界桩。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