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红军文物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到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支持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建共享,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红军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所在景区(公园)应当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红军文物场所参观学习提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