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红军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不可移动红军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国有可移动红军文物,收藏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非国有红军文物,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四)没有使用人的国有不可移动红军文物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红军文物,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发出保护通知书,督促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红军文物保护义务。
保护通知书应当具有红军文物的保护措施、安全防范和利用要求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