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红军文物,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为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不可移动红军文物的认定,自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