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石窟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可能危及石窟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一)实施排放粉尘、腐蚀性物质,产生较强震动的建设项目或者施工作业;

(二)实施焚烧秸秆、草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

(三)开山、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取水、葬坟、建窑、毁林;

(四)其他可能危及石窟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