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比例采购资金,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