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及奖励补助等。资金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推广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