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到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批准设立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