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实现就业或者实现工作单位的变动。

本条第一款所称相关的行为和活动是指人才招聘、应聘、人才流动争议处理以及为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和活动。

属于劳动合同管理、职业介绍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